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武汉工程科技学院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在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和学校建设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组织与运行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各学科、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由校长聘任,教务处会同各学院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程序推荐产生人选,校务会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应在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威望,治学严谨,师德高尚,公道正派。学校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行使相应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总人数不能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如遇人事变动,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增补,学术委员会讨论、调整;校学术委员会的换届,须由主任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也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向教职工大会作出报告。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需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投票表决的票数须达到参加表决的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