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科技学院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巡察整改任务,深入推进新时代学生评价改革体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学业表现和其他表现三方面。综合测评成绩(Z)是德育(D)、智育(Y)、文体活动(W)、劳育(L)和其他表现(Q)得分之和,其计算公式为:Z=D+Y+W+L+Q
第四条 综合测评是第二课堂成绩单的补充,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每学期的前三周内完成。由班考评小组进行评定。班考评小组由辅导员、班委会成员、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由班级全体成员投票产生。考评小组要根据平时记载的情况进行评定,不得弄虚作假。班级全体同学有监督考评小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可向学工处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进行严肃处理。举报电话:81820264。
第二章 智育评定办法
第五条 智育以学业表现(Y)体现,满分60分,通过所修课程加权平均学分绩点(GPA,公式中简称G)进行换算。
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都属于智育素质成绩计算范围。
智育分=平均学分绩*60
平均学分绩=(各科单科成绩×学分)之和÷各科学分之和(不及格课程计为0分,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章 德育评定办法
第六条 德育包括对政治态度、法治观念、学习态度、品德修养、身心健康等五方面的评价。思想品德表现测评以德育分(D)体现,满分20分,采取班级同学民主互评(10分)、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测评(10分)二部分构成。
(一)班级成员互评满分10分。
班级成员互评的每小项最高分可计满分,表现太差最低可计零分。考核内容包括七小项:
1.政治思想表现(1分):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积极参加升旗仪式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政治上进、思想进步;能够坚持原则,主持正义;能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能定期向党组织进行思想汇报,预备党员和党员能积极参加党组织生活,能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者可加满分。
2.道德修养(2分):遵守社会公德、乐于助人、团结同学;勤俭节约、艰苦朴素;文明有礼,讲求诚信。
3.志愿服务(2分):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打架斗殴。
4.学习态度(2分):学习勤奋,认真刻苦;考勤全勤者可加满分。
5.集体观念(2分):热爱集体,参加集体活动;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一学期参加集体活动不得少于5次。
6.卫生习惯(1分):自觉维护教室卫生和公共卫生,积极参加文明宿舍建设,获“优秀寝室”或“星级寝室”者可加满分。
(二)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测评(10分)
班级综合测评由辅导员、学生代表和班委会组成班级综和测评工作小组,和任课老师根据学生该学期在校各种表现进行评定(取专业老师与测评工作小组评分的平均值),主要参考要素为: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文体活动状况、卫生状况、到课率等进行综合考评加减分。
1.思想道德素质(3分)。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政治上进、思想进步;能够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科学文化素质(3分)。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技能,积极参加各种学科竞赛,并涉猎其他方面知识,有一到两项特长。
3.各类志愿活动参与状况(2分)。积极参与学校(院)组织的各类志愿活动。
4.考勤状况(2分)。学期考勤全勤者可得满分,旷课一次扣0.5分,早退一次扣0.3分,迟到1次扣0.2分,扣完为止。
第四章 文体活动评定办法
第七条 文体活动主要考核学生的身体素质及参加文体活动态度与能力等方面内容。身体素质主要考核学生早操出勤和身体素质达标情况,文体活动的态度主要指学生参加各类校园活动的积极性及参与度。文体活动的能力主要根据学生参与活动的获奖情况。
第八条 文体活动满分为15分,主要由身体素质(7分)、文体综合素质(8分)两部分构成。每学期由学生提交证明材料,学院评定小组负责审定予以评分。
第五章 劳育评定办法
第九条 劳育主要考核学生参加劳动实践等方面的内容,满分为5分。由学生本人提供参加劳动实践的有关证明材料,学院评定小组负责审定予以评分。
第六章 其他表现测评
第十条 其他表现测评以其他表现分(Q)体现。其他表现分以加分(J)和扣分(K)体现,其计算公式为:Q=J-K
1.加分为学生在担任干部、获得表彰、学术科研、竞赛获奖等方面的表现得分之和,累计不超过10分;
2.扣分为学生在违纪、违规等方面的扣分之和;
3.加分、扣分需有书面依据。加分以学生考核结果、获奖证书、表彰文件等为依据,扣分以处分(处理)文件为依据。
第十一条 担任干部加分
担任学生干部并履行工作职责的,经考核后按表一加分。
1.学生组织包括校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国旗护卫队、校艺术团、社团联合会、学长团队(学长团队按照主席团成员进行加分)、学通社等组织的各级负责人;院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组织的各级负责人。
2.班级干部包括学生党组织、团支部干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党组织宣传委员等;班委会干部包括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和心理委员、寝室长等。
3.各部门、学院,各级党、团组织及学生团体应建立学生干部考核机制,并于每学期综合测评工作开始前组织完成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等级,并将考核结果公示。经过公示的考核结果方有加分效力,学生干部未经考核,不予加分,考核不合格不予加分。
4.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期的,可降低加分分值或不加分。
5.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分的1.2倍计算,其他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
6.学生组织包括校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国旗护卫队、校艺术团、社团联合会、学长团队、学通社等组织的各级负责人;院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组织的各级负责人。
7.班级干部包括学生党组织、团支部干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党组织宣传委员等;班委会干部包括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和心理委员、寝室长等。
8.各部门、学院,各级党、团组织及学生团体应建立学生干部考核机制,并于每学期综合测评工作开始前组织完成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等级,并将考核结果公示。经过公示的考核结果方有加分效力,学生干部未经考核,不予加分,考核不合格不予加分。
9.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期的,可降低加分分值或不加分。
10.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分的1.2倍计算,其他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
表一 担任学生干部加分
|
业绩表现 工作职责 |
学生组织 |
班级干部 |
|||||
|
主席团成员 |
部长 |
副部长 |
部员 |
班长 |
团支书 |
其他干部 |
|
|
优秀 |
3 |
2 |
1.5 |
1 |
1.5 |
1.5 |
1 |
|
合格 |
2 |
1.5 |
1 |
0.5 |
1 |
1 |
0.5 |
第十二条 获得表彰加分
学生或所在集体受到院级(含)以上表彰,分别按表二、表三加分。
同项目获得表彰加分可累计计算;同一项目同一学年获不同等级表彰,以最高分计,不累计计算。
表二 先进集体获得表彰加分
|
类别 |
国家表彰 |
省级表彰 |
市(校)级表彰 |
院(处)级表彰 |
|
主要负责人 |
5 |
2 |
1 |
0.5 |
|
下一级负责人 |
4 |
1.5 |
0.8 |
0.4 |
|
成员 |
3 |
1 |
0.5 |
0.3 |
表三 先进个人获得表彰加分
|
类别 |
国家表彰 |
省级表彰 |
市(校)级表彰 |
院(处)级表彰 |
|
综合 |
5 |
2 |
1 |
0.5 |
|
单项 |
2.5 |
1 |
0.5 |
0.2 |
1.先进集体包括学生会、学生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寝室、社会实践团队等受到的表彰。
2.先进个人综合奖项包括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特殊事迹奖、大学生年度人物、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单项奖包括社会实践优秀个人、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军训优秀学员等。各学生团体自行评选出的先进个人,不予加分。
第十三条 竞赛获奖加分
竞赛获奖加分包括文体竞赛和学科竞赛获奖加分,分别按表四、表五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加分可累计计算,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以最高分计,不累计计算。
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活动而未获奖的参加者加分由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决定。各类学科竞赛分类依据由学院评定小组按照学院学科竞赛的实际情况评定。
表五 文体竞赛获奖加分
|
获奖等级 |
国家级竞赛 |
省(市)级竞赛 |
校级竞赛 |
院级竞赛 |
|
特等奖 |
4 |
3 |
1.5 |
0.6 |
|
一等奖 |
3 |
2.5 |
1 |
0.5 |
|
二等奖 |
2.5 |
2 |
0.6 |
0.4 |
|
三等奖 |
2 |
1.5 |
0.5 |
0.3 |
|
优秀奖 |
1.5 |
1 |
0.4 |
0.1 |
文体竞赛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表六 学科竞赛获奖加分
|
获奖等级 |
一类学科竞赛 |
二类学科竞赛 |
三类学科竞赛 |
|
特等奖 |
6 |
5 |
1.5 |
|
一等奖 |
5.5 |
4.5 |
1.2 |
|
二等奖 |
5 |
4 |
1 |
|
三等奖 |
4.5 |
3.5 |
0.8 |
第十四条 刊物上发表文章者(包括核心期刊、一般性刊物等)
普通刊物每篇加1分,核心期刊每篇加2分。
第十五条 取得四级英语合格证书者(1分),取得六级英语合格证书者(2分),取得各类专业技能证书或其他职业资格证书者(0.5-2分)。
第十六条 扣分项目如下,扣分累积计算。
违反校规校纪者,按所受处分(处理)扣分,扣分如下:
1.留校察看,扣20分;
2.记过,扣15分;
3.严重警告,扣10分;
4.警告,扣7分;
5.通报批评,扣3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要求
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测评成绩按照同年级同专业或班级排名。
第十八条 各班级或专业在辅导员指导下成立由班级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综合测评结果须在班级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核。
第十九条 各学院成立由专业教师、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综合测评工作。综合测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