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若有改动参照国家标准。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5%。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参加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入库。
(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优先考虑评选:
1.评审年度中,获省级以上奖励者。
2.评审年度中,在重要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者(申请时须提供期刊原件)。
3.曾获校级“三好学生标兵”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4.在专业学习领域有重要创新或发明创造,经省级以上学术机构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者。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无评选资格:
1.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者。
2.恶意拖欠学费者。
3.学年内课程有不通过者。
4.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期间出现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奖学金受奖资格。
(八)注意事项:
同一学年内,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三)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和团总支进行审查。
(四)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等情况行全面评议,提出学院初评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学院将初评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
(六)学工处汇总全校评选名单,对上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经学校分管领导和法人签批,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条 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一)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准确将励志奖学金发放至学生账户,获奖信息录入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为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
(二)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要扎实细致地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