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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优秀心理委员、十佳心理委员、心理健康教育先进个人、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文章来源: 点击: 797 次 更新时间:2017-04-01 11:04:04


 


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发挥心理委员在班级心理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表彰先进,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决定开展2017年度“优秀心理委员、十佳心理委员、心理健康教育先进个人、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具体事宜如下:


一、参评对象及条件


(一)参评对象


各学院、各学院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相关人员及班级心理委员。


(二)基本参评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努力履行大学生应尽的各项义务,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活动,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任何违纪记录。


2、工作作风正派、严谨,有为广大同学服务的热忱,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3、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交际能力,具有助人为乐和奉献精神。


4、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的相关学习、活动和例会,没有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现象。


5、按照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有关要求,做好心理排查工作。


6、能够冷静主动的处理班级心理突发事件,及时做好信息的反馈。


7、在本学年策划组织过的心理健康活动中,获得过相关奖励。


8、师生对参评者工作表现评价良好。


9、担任心理委员一学年以上。


10、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必须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一年以上。


(三)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十佳心理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十佳心理委员必须持有“心理委员培训结业证书”,否则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2、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3、组织或参与组织校、院或班级心理素质教育活动,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四)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优秀心理委员”还应具备的条件:


1、掌握本班同学的基本信息,积极关注同学的心理变化。


2、有目的地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活动。


二、评选办法


(一)产生方式


1、十佳心理委员:由个人提供书面申请,辅导员、学院根据评选标准提出初步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审核,中心将通过个人技能风采展示评选出十佳心理委员。


2、优秀心理委员:由辅导员召集班委会成员根据评选标准提出初步意见,经全班评议,由学院学生讨论推荐、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审核。


3、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由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集中评比产生。


4、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根据各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综合评比产生。


(二)名额分配


十佳心理委员人数:10


优秀心理委员人数:学院班级总数10%


心理健康教育先进个人:2


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单位:2


(三)表彰奖励


1、评选结果将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2、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5.25”大学生心理健康日闭幕式上进行行颁奖及颁发证书。


3、对评选出的“优秀心理委员、十佳心理委员、心理健康教育先进个人、先进单位”个人事迹进行宣传。


三、参评材料及报送方式:


(一)十佳心理委员


1、十佳心理委员申请表(附件一)


2、十佳心理委员技能考核表(附件二)中心统一评分


3800字左右申请书一份。


4、“心理委员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5、各类活动的证明材料、荣誉证书复印件。


(二)优秀心理委员


1、优秀心理委员申报表(附件三)


2、优秀心理委员考核表(附件四)


3800字左右申请书一份。


4、“心理委员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5、各类活动的证明材料、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心理健康教育先进个人


1、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22016-2017年度心理健康教育相关资料。


(四)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单位


1、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单位评分表(附件五)中心统一评分


22016-2017年度本院已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相关资料。


四、评选程序


1、优秀心理委员、十佳心理委员所报材料(电子档、纸制档)须于421日之前交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审核。


2、十佳心理委员所报材料(电子档、纸制档)须于421日之前交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审核,通过个人技能展示评选。


3、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单位及个人所报材料(电子档、纸制档)须于430日之前交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审核。


4、名单审核后,515-19日网站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后上报学工处审批。


5525日表彰。


 


                                                   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